為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優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鼓勵技術創新,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證監會修訂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修訂后的《監管問答》,一是明確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監管要求。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通過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對于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超過上述比例的,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二是對再融資時間間隔的限制做出調整。允許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受18個月融資間隔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6個月。
證監會將依法全面從嚴加強對上市公司融資的監管,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切實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